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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
文章来源:盐城市大丰区福寿园公墓   添加时间: 2015-07-01 点击率:4244

第五章 罚则

第十八条为经批准,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,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,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,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。

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,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。

第二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,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,建造坟墓的,有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拒不改正的,可以强制执行。

第二十一条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、危害公共安全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,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,构成犯罪的,以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二十二条制造、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,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、销售,可以开处制造、销售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。

制造、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,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,可以并处制造、销售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。

第二十三条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,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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